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9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987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清山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湯明純具保人 李動榮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動榮繳納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楊清山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2萬元,由具保人李動榮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3月19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楊筑婷
法官翁偉玲法官陳海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林玉卿中華民國103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