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交聲簡再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交聲簡再字第1號聲請人 馬崑郎 上列聲請人因公共危險案件,對本院民國102年11月26日102年度交簡字第3625號刑事簡易判決(確定日期:102年12月26日)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再審意旨略以:聲請人馬崑郎係於沒有駕車之情況下被抓,希望可以調查並為聲請人平反而聲請再審云云。
二、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及第433條定有明文。刑事訴訟法對於不合法定程式之再審聲請,既無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之規定,又無準用同法第三編有關上訴之規定,法院對此種訴訟程式之欠缺自無須先命補正,亦有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169號裁定足資參照。
三、茲聲請人以信紙(經電話詢問確認聲請人真意係為聲請再審)聲請再審卻未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任何證據,自有聲請再審程序違背規定之情形,應以裁定駁回之。何況,聲請人於民國102年10月13日下午7時51分至7時56分許(錄影畫面顯示時間),飲酒後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至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中山路派出所前叫囂,員警趨前盤查發覺聲請人酒氣甚濃乃將聲請人帶回派出所,嗣聲請人經抽血檢驗而測得其血液中酒精濃度高達208.84mg/dL即0.20884%(換算呼氣酒精濃度為1.0442mg/l),有奇美醫療財團法人柳營奇美醫院藥毒物檢驗報告、職務報告各1份、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2張在卷可稽,另聲請人於偵查中坦承其係翻拍照片中之男子,亦有102年10月14日之訊問筆錄1份在卷可佐,堪認為真實。聲請人稱其係於沒有駕車之情況下被抓云云,顯無足採,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4月2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谷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幸萱中華民國103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