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司小調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小調字第15號聲請人 鄭志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伍 間損害賠償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相對人之住所地係在新北市泰山區,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7年3月27日
基隆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