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062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0628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代理人 周柏成 債務人荃盛國際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唐漢志人5
一、債務人荃盛國際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陸萬柒仟玖佰捌拾參元,及其中新台幣陸萬伍仟柒佰伍拾柒元,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荃盛國際有限公司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或不足時,由債務人唐漢志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6月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10628號利息:
┌──┬────┬──────┬──────┬──────┐│本金│本金│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自民國104年6│至民國104年8│年息20%│││868元│月1日起│月31日止││││├──────┼──────┼──────┤│││自民國104年│至清償日止│年息15%││││9月1日起│││├──┼────┼──────┼──────┼──────┤│002│新臺幣│自民國104年6│至民國104年8│年息20%│││1,137元│月3日起│月31日止││││├──────┼──────┼──────┤│││自民國104年9│至清償日止│年息15%││││月1日起│││├──┼────┼──────┼──────┼──────┤│003│新臺幣│自民國104年6│至民國104年8│年息20%│││4,015元│月3日起│月31日止││││├──────┼──────┼──────┤│││自民國104年│至清償日止│年息15%││││9月1日起│││├──┼────┼──────┼──────┼──────┤│004│新臺幣│自民國104年6│至民國104年8│年息20%│││365元│月10日起│月31日止││││├──────┼──────┼──────┤│││自民國104年9│至清償日止│年息15%││││月1日起│││├──┼────┼──────┼──────┼──────┤│005│新臺幣│自民國104年6│至民國104年8│年息20%│││1,873元│月8日起│月31日止││││├──────┼──────┼──────┤│││自民國104年│至清償日│年息15%││││9月1日起│││├──┼────┼──────┼──────┼──────┤│006│新臺幣│自民國104年6│至民國104年8│年息20%│││6,347元│月10日起│月31日止││││├──────┼──────┼──────┤│││自民國104年9│至清償日止│年息15%││││月1日起│││├──┼────┼──────┼──────┼──────┤│007│新臺幣│自民國104年6│至民國104年8│年息20%│││1,496元│月10日起│月31日止││││├──────┼──────┼──────┤│││自民國104年│至清償日止│年息15%││││9月1日起│││├──┼────┼──────┼──────┼──────┤│008│新臺幣│自民國104年6│至民國104年8│年息20%│││49,656元│月12日起│月31日止││││├──────┼──────┼──────┤│││自民國104年9│至清償日止│年息15%││││月1日起│││└──┴────┴──────┴──────┴──────┘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