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度親字第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親字第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親字第7號原告丙○○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被告丁○○
巷11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否認子女事件,於95年02月13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確認原告丙○○非被告丁○○之婚生女。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陳述:原告丙○○是訴外人甲○○即原告之母親與訴外人乙○○所生,並非被告丁○○之小孩,兩造彼此間並無親子血緣關係,為此,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三、證據:提出本院94年度親字第48號民事判決影本及確定證明書各1份為證。
乙、被告方面:對於原告之請求,沒有意見等語。
理由
一、本件原告之母親甲○○與被告丁○○於民國87年07月09日離婚,原告丙○○係於00年00月00日出生,受胎期間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因而,法律上推定原告丙○○為被告之婚生女,有戶籍謄本可參。原告主張其為母親甲○○與訴外人乙○○所生,並非被告丁○○之小孩,兩造彼此間並無親子血緣關係,已據原告提出本院94年度親字第48號民事判決及確定證明書等影本各1份為證。
二、被告對於其與原告丙○○並無親子血緣關係,並未爭執。而法院囑託財團法人佛教大林慈濟醫院(簡稱大林慈濟醫院)就原告與訴外人乙○○等人作親子血緣DNA鑑定結果,依據該醫院分析意見為:「⑴不能排除乙○○與丙○○之親子關係。⑵親子關係指數CIP為2096.66;亦即『乙○○是丙○○親生父親』這個可能性與『任何中國男人偶然具有丙○○的親生父親所必須具備的基因半型』這一可能性相比,大約為:2096.66倍。⑶也就是說乙○○與丙○○之父女關係確定率為百分之99.95;因此,乙○○是丙○○的親生父親,這個假設由此次測試上可以證實」等語,復有該醫院94年09月21日親子鑑定報告乙份可稽。因而,原告主張其與被告無血緣關係,綜合上開資料,足信應屬實在。
三、按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前項推定,如夫妻之一方能證明妻非自夫受胎者,得於知悉子女出生之日起,一年內提起否認之訴,此觀民法第1063條規定自明。惟子女獲知其血統來源,確定其真實父子身分關係,攸關子女之人格權,應受憲法保障。民法就得提起否認之訴者,僅限於夫妻之一方,子女本身則無獨立提起否認之訴之資格,且未顧及子女得獨立提起該否認之訴時,應有之合理期間及起算日,不足以維護其人格權益,已經大法官會議釋587號解釋在案。因此,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如依民法規定固有未合,惟大法官會議釋587號解釋已作從寬解釋,基於親子身分關係、及子女人格權的保護,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斷,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2月27日
家事庭法官林秋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並繳納上訴裁判費新台幣4500元)中華民國95年2月27日
書記官張瑛瑢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