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家聲字第2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家聲字第2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變更子女姓氏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聲字第219號抗告人甲○○上列抗告人因九十七年度家聲字第二一九號變更子女姓氏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廿九日本院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9月3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靜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3日
書記官楊金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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