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66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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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6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常業重利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664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張崇哲律師
江彗鈴律師被告乙○○上列被告等因常業重利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8月22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簡璽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8月22日
書記官王惠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