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智易字第3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智易字第3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智易字第3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秀英
郭含善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李永裕 律師
黃文欣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續字第6、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略以:㈠被告林秀英、郭含善均明知我國為「世界貿易組織」(簡稱WTO)之會員,對於同屬世界貿易組織會員國國民之著作,應加以保護。而日本為世界貿易組織之會員國之一,依著作權法第4條第2款之規定,其發行之著作亦應受我國著作權法之保護。而如附件所示之視聽著作共8069件,分別為日本國之株式會社CA、有限會社プレステㄧジ及ジャパンホㄧムビデオ株式會社等公司及著作權人株式會社マルクス兄弟等公司,依日本國相關倫理審查團體,依其審查標準審查(日本國之倫理審查團體之相關基準,演員均需年滿18歲,性器官均應以馬賽克遮蔽或剪除,並不得具有人獸交之畫面等)通過,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著作,非經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散布,竟基於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之犯意聯絡,未經上開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自民國103年8月間某日起,於址設臺中市中區59號「全球遊戲光碟便利店」內,公開陳列載有附件所示之視聽著作之盜版色情光碟,以此方式侵害上開權利人之著作財產權。嗣於104年1月21日,在上址為警查獲,並扣得有碼盜版色情光碟9,650片(其中如附件所示8069件以外未據告訴)、無碼盜版色情光碟3,562片(均未經告訴)、燒錄機4臺、光碟影片目錄本4本、印表機1臺、電腦主機1臺、1對3燒錄機1臺、空白DVD光碟片3000片、包裝袋7捆、空白封面紙3本及集點卡1捆等物。㈡被告林秀英明知影片「あの娘のオッパイ揉んだらどんな顏するだろうcase3美術部の隱れ巨乳」為株式會社CA所享有著作權之視聽著作,非經株式會社CA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光碟,竟基於散布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之犯意,自103年8月間某日起,以電腦上網連線至露天拍賣網站,輸入其申用之「okav」帳號,張貼以售價新臺幣30元販售上開盜版「あの娘のオッパイ揉んだらどんな顏するだろうcase3美術部の隱れ巨乳」視聽著作光碟之訊息及照片,而在露天拍賣網站公開陳列上開盜版「あの娘のオッパイ揉んだらどんな顏するだろうcase3美術部の隱れ巨乳」視聽著作光碟,供不特定人上網購買。嗣於103年12月10日經民眾發現前開網站公開陳列販賣盜版之「あの娘のオッパイ揉んだらどんな顏するだろうcase3美術部の隱れ巨乳」視聽著作光碟,遂向告訴代理人羽部 康裕 提出檢舉,並報警究辦。因認被告林秀英、郭含善均涉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前段之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光碟而散布之罪嫌云云。
二、本件被告二人於104年1月21日為警查獲後,日本知的財產振興協會委任 川邊芳樹羽部康裕 代理日本國之株式會社CA、有限會社プレステㄧジ、ジャパンホㄧムビデオ株式會社於104年4月10日提出刑事告訴,經臺灣臺中地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以104年度偵字第4024、11215、12013號為不起訴處分,再由羽部康裕單獨代理日本國株式會社CA、有限會社プレステㄧジ、ジャパンホㄧムビデオ株式會社,於104年10月21日向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檢察長聲請再議,嗣經該分署檢察長以104年度上聲議字第613號命令就違反著作權法部分發回原署檢察官繼續偵查,原署檢察官繼續偵查後,提起公訴,即本案,合先敘明。
三、按曾為不起訴處分、撤回起訴或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而違背第260條之規定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4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四、經查,①本件日本國株式會社CA、有限會社プレステㄧジ、ジャパンホㄧムビデオ株式會社提起告訴,於告訴狀中,並無任何該些會社或代表人之簽章,均只蓋日本知的財產振興協會的章,且雖繕打告訴代理人為羽部康裕、川邊芳樹,卻無羽部康裕之任何簽章,卷內亦無日本知的財產振興協會委任川邊芳樹之委任狀(參偵二隊卷第36頁)。而文書由非公務員制作者,應記載年、月、日並簽名,其非自作者,應由本人簽名,不能簽名者,應使他人代書姓名,由本人蓋章或按指印;又告訴雖得委任代理人行之,但須提出委任狀於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刑事訴訟法第53條、第236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是以羽部康裕未在告訴狀中簽章、川邊芳樹未提出委任狀,均非本件之合法告訴代理人。②日本國株式會社CA、有限會社プレステㄧジ、ジャパンホㄧムビデオ株式會社雖分別於100年9月14日、100年6月8日、104年2月24日出具委任狀予日本知的財產振興協會(參偵二隊卷第41-46頁),日本知的財產振興協會於103年5月13日出具委任狀予羽部康裕(參偵二隊卷第39-40頁),然日本國株式會社CA、有限會社プレステㄧジ委任日本知的財產振興協會的時間,及日本知的財產振興協會委任羽部康裕的時間,均在本件104年1月21日查獲之前,且所有委任狀內容均未記載係針對哪位被告,什麼案件委任,均僅為概括授權,並無特定告訴對象。而刑事訴訟法上所稱之告訴,凡犯罪之被害人,或法律規定其他有告訴權之人,以被害之事實,報告偵查機關,請求追訴之行為,均屬之;又法律關於告訴之規定,旨在保護被害人之利益,為達此目的,固應許告訴人委託他人以書狀或言詞代為告訴,惟告訴權係因犯罪而取得,故告訴之代理,具有特定代理之性質,且其代理權之授與,應在犯罪事實發生後,如為事前概括之委任,其告訴並非合法(參最高法院79年度台非字第98號、90年度台上字第4375號判決)。足見就提出委任狀部分,本件於事前由日本知的財產振興協會委任羽部康裕代理日本國株式會社CA、有限會社プレステㄧジ、ジャパンホㄧムビデオ株式會社所提出之告訴,並非合法,日本國株式會社CA、有限會社プレステㄧジ、ジャパンホㄧムビデオ株式會社縱為被害人,仍僅能認係告發人,非屬告訴人。③日本國株式會社CA、有限會社プレステㄧジ、ジャパンホㄧムビデオ株式會社本件聲請再議,於再議狀中,並無任何該些會社或代表人之簽章,均只蓋日本知的財產振興協會的章,及代理人羽部康裕的章(參偵續字第5號第19頁),且未提出任何新的委任狀。而於告訴中,雖有羽部康裕的委任狀,但羽部康裕卻未在告訴狀中簽章,且該委任狀只是事前之概括委任,不生代理提出告訴之效力,若沿用至聲請再議部分,自亦不生合法代理聲請再議之效力。④告訴人接受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書後,得於7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刑事訴訟法第256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亦即僅有「告訴人」方能聲請再議。又告發人並非告訴人,對於不起訴處分不得聲請再議,而不得聲請再議之人,所為再議之聲請為不合法,原不起訴處分並不因此而阻止其確定(參最高法院58年台上字第2576號判例、93年度台非字第153號判決)。茲日本國株式會社CA、有限會社プレステㄧジ、ジャパンホㄧムビデオ株式會社既非屬合法告訴人,依法自不得聲請再議,且本件亦有代理聲請再議不合法之情形,是本件再議之聲請為不合法,原不起訴處分並不因此而阻止其確定。
五、被告二人涉犯之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依著作權第300條但書之規定,雖非屬告訴乃論之罪,惟本件原不起訴處分已經確定,且被告二人前開被查獲之事實,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續行偵查後,並無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更無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1、2、4、5款所定得為再審原因之情形,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4款之規定,本件公訴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4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秋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蕭榮峰中華民國105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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