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金更一字第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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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 金更一 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金更一字第3號上訴人即被告 紀艷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麗春 、 王證評 、 蘆薈珺 因本院108年度金更一字第3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壹仟肆佰陸拾捌萬參仟伍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拾壹萬壹仟玖佰零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9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郭思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9日
書記官郭瀞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