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2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2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238號原告 邱獻章 訴訟代理人 林慶苗 律師
參加人 莊秀銘 訴訟代理人 徐紹鐘 律師
楊鎮宇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慧芬 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參加人聲請參加訴訟,原告則聲請駁回參加,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款規定,應各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參加人、原告繳納。茲命參加人、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各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伊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9日
書記官黃品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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