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8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886號上訴人即原告 李容榕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李容榕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劉國志 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1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法官賴秀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2日
書記官林美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