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審智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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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審智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審智訴字第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裕凱義務辯護人王芊智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裕凱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5月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鄭詠仁
法官陳紀璋法官曾鈴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4日
書記官洪光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