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2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2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222號原告餐飲行家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韋成 訴訟代理人陳 昱瑄 律師被告 高建錦 被告閩侯福瑞皇食品有限公司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11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主文欄第二行、事實及理由欄壹、二之第三行,貳、一之第二行,貳、三、(三)之第四行部分,關於「福州閩侯福瑞皇食品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閩侯福瑞皇食品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7月13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游文科
法官林世民法官黃杰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7月16日
書記官王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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