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3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367號原告 廖林萬花 訴訟代理人 郭承泰 律師被告台灣施樂事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正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附表一關於「土地坐落」欄位為「臺中市○○區○○段○○○○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臺中市○○區○○段○○○○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7月13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楊國精
法官夏一峯法官施吟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7月13日
書記官陳怡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