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審智易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審智易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審智易字第7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高顗婷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高顗婷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4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方百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4日
書記官李燕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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