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另案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
年度偵字第245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偽造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伍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偽造之「 簡偉倫 」署押(含簽名共柒枚及指印共拾陸枚)均沒收
。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並所犯法條欄第二項第四行『偽
造之「 林盟創 」署名』,應更正為『偽造之「簡偉倫」署名
』外,餘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四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五○條第一項、
第四五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一七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
一項前段、第二一九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蕭文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
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須附繕本或影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
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吳政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