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6年度潮簡字第187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潮簡字第187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5月2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柒萬伍仟伍佰伍拾伍元,及自民國九
十五年十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九點八二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
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貳仟玖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未給付之
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約定書及交易紀錄表等件為證,且經本
院核對無訛,而被告經受合法通知並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
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審酌,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
依據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
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2  日
潮州簡易庭法 官 王致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記載原判
決有何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之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唐明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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