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0年度彰小字第40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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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10年度彰小字第401號

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鄭裕銘

被告 黃奇城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9,998元,及自民國110年5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0年3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8  日

彰化簡易庭法官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表明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按應送達於他造之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及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梁高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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