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重小字第1931號
原 告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主民
訴訟代理人 陳思維
被 告 蘇寶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現金卡消費借款事件,於民國110年8月16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伍仟玖佰零玖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
肆仟柒佰捌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
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
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8月18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彭松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8月18日
書記官許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