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3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329號上訴人 彭鎂榛 訴訟代理人 黃建雄 高雄市○○區市○○路○○○號7樓之1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恩玉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9年2月13日本院108年度訴字第32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39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2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3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鄭珮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27日
書記官王芷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