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2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20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鄭博文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博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博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在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東成分監執行中,經呈奉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4年度聲字第209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7月確定、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2年度訴字第213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本院以104年度簡字第805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供參。受刑人於民國104年6月7日入監接續執行上開案件,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8年3月5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其刑期終結日期為109年3月6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42日,經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9年1月24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東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綜核上情,認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3月2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呂俐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
書記官陳蒼仁中華民國108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