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聲減字第5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50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97年度聲減字第4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減為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89年間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經最高法院於97年9月25日以97年度台上字第4728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確定在案(第二審案號:本院94年度上訴字第1650號;偵查案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偵續字第50號、93年度偵字第1277號)。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之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本件減刑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林靜芬法官張恩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其未敘述抗告理由者,並得於提起抗告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如慧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