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0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0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091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乙○○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8年度執聲沒字第1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拾萬元沒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乙○○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30萬元,由具保人甲○○○出具如數現金保證後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爰聲請將具保人甲○○○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其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該規定於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同法第118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乙○○前因詐欺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30萬元,由具保人繳納保證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嗣受刑人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95年度重上更(三)字第13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及經該院以97年度聲減字第194號裁定減為有期徒刑9月確定後,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被告之住、居所地合法傳喚、拘提,被告均未到署執行,復經囑託臺中市警察局第六分局拘提,因受刑人行方不明,逃匿在外而未拘獲,又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通知具保人帶同受刑人到案,亦無故未至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到案執行等情,有前開刑事判決1紙、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保字第86002532號刑事保證金收據1紙、受刑人及具保人個人基本資料查詢各1紙、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送達證書1紙、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具保人送達證書1紙、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1紙、臺中市警察局第六分局98年7月3日中分六警偵字第0980021044號函暨所附報告書各1紙、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6月18日 中檢輝執繩 98執更1660字第086641號函1紙附卷可稽,且參以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亦顯示具保人及被告均無在監在押之情,足資認定受刑人業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復拘提無著,顯已逃匿至明。從而,本院認聲請人之聲請於法要無不合,自應准予將具保人繳納之前開保證金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0月30日
刑事刑七庭法官鄧希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怡芳中華民國98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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