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0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0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067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即被告上列具保人即被告犯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8年度偵聲沒字第1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即被告因犯詐欺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壹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即被告上開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上開被告因犯詐欺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10,000元,繳納現金後,予以釋回,惟被告嗣已逃匿之事實,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保證金收據影本1紙、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1紙、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影本2紙、拘票暨臺南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書影本各3紙附卷可稽,被告既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嗣經囑託拘提,亦無所獲,顯已逃匿無疑,聲請人之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0月3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鄧希賢
法官田幸艷法官朱中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秋萍中華民國98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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