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356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35677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賴榮豪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本件請求標的為何?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因請求
標的金額為35292元,事實理由欄記載本金32713元,加計違約金、利息總計為35292元,請求標的利息、違約金重複計算利息。)㈡確認本件按〝年息利率15〞計算利息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
誤載,請具狀更正。㈢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
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2年12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