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168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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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168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1年度附民字第1686號原告 林祺文 被告 蔡典築
王 昱又
林淑芬
王崑霖 王詩宜 上列被告因背信等案件(111年度自字第29號、第30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蔡典築、 王昱又 、林淑芬、王崑霖、王詩宜因背信等案件(111年度自字第29號、第30號),經原告林祺文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上開刑事案件為本院判決自訴不受理在案,依前述規定,應以判決駁回本件原告之訴。
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依法免納裁判費,本案並不生訴訟費用之問題,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黃光進
法官張意鈞法官簡志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品均中華民國112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