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撤銷買賣行為及塗銷所有權移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31號原告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訴訟代理人 翁明誠 上列原告與被告 單樹人 等人間請求撤銷買賣行為及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8,89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5日
民事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1月5日
書記官陳櫻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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