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1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31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3190號聲請人即被告 張家銘 選任辯護人 李柏洋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即被告張家銘因涉嫌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受命法官訊問後,就寄藏扣案槍枝、子彈等情坦承犯行,且有卷內相關事證可資佐證,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前經本院依法傳喚、拘提,並通知具保人偕同被告到場,被告均未到庭應訊,顯有逃亡之事實,是認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本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於民國108年7月31日予以羈押。
三、查被告因另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於108年8月7日以北檢泰箴10
8執5287字第1080067274號函洽借撥被告先予執行有期徒刑
3年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萬元等情,有上開函文在卷可憑,經本院查詢被告已於108年8月23日起入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臺北地檢署108年8月21日北檢泰箴108執5287字第1080071206號函暨執行指揮書存卷足參,是被告應已無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應自開始執行之日即108年8月23日起撤銷羈押。又被告現非由本院羈押,自無停止羈押與否之情,被告所請尚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8月2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何燕蓉
法官林翊臻法官周靖容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美文中華民國108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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