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3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3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392號聲請人 許文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佑榮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
二、釋明系爭本票3紙之提示日為何,且分別具體敘明年、月、日。
三、請釋明利息日自「民事聲請本票裁定狀送達翌日」所指為何?如有誤載請更正自「本票裁定送達翌日」或具體敘明年、月、日。
中華民國108年4月25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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