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花簡附民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花簡附民字第11號原告 林秀菊 被告 胡金葉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101年度花簡字第19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鴻達
法官曹庭毓法官戴韻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