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中交簡字第333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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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中交簡字第333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肇事逃逸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中交簡字第333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白陳于上列被告因肇事逃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偵字第1475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白陳于犯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緩刑期內接受受理執行之地方法院檢察署所舉辦之法治教育貳場次。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欄「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之記載應更正為「臺中市○○○○○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知悉其騎乘機車已與他人機車發生碰撞,且他人並因此人車倒地之情況下,竟未停車救護、處理,並待警方前來釐清事故發生原因,反而騎乘機車逃逸,實屬不該,惟其未有前科紀錄,素行良好,犯後坦承犯行,且已與被害人 王靖雯 達成和解,並已全數履行和解條件完畢,此有和解書及撤回告訴狀各1份在卷足憑(見警卷第13至14頁),又被害人王靖雯於偵訊時表示:「(問:對於被告肇事逃逸,有無意見?)我希望法院可以判輕一點,給被告一個機會等語(見偵查卷第5頁反面),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智識程度為小學畢業、家庭經濟狀況小康,及檢察官請求從輕量刑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按刑罰之主要目的乃在於公正地報應行為人之罪責,並以刑罰之公正報應,威嚇社會大眾而生嚇阻犯罪之一般預防功能,且善用執行刑罰之機會,從事受刑人之矯治工作,而收教化之個別預防功能,因而,刑罰應該是符合相當原則之公正刑罰,不可過份強調威嚇社會大眾之一般預防功能,或是過份強調教化犯罪人之個別預防功能,而輕易破壞刑罰公正報應之本質。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在卷可按,被告猝然發生車禍後,未停留在現場而肇事逃逸之行為固屬違法不當,本院衡酌全案情節,認被告本身具有改善之可能性,其偶因一時疏失及失慮而觸犯本件刑章,犯後業已與被害人王靖雯達成和解,並已全數履行完畢,此有和解書及撤回告訴狀各1份在卷足憑(見警卷第13至14頁),且被害人王靖雯於偵訊時亦表示:「(問:對於被告肇事逃逸,有無意見?)我希望法院可以判輕一點,給被告一個機會等語(見偵查卷第5頁反面),是以刑罰之執行,對被告之改善尚不具必要性,本院認經此偵審程序並刑之宣告後,被告應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因認暫不執行其刑為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予以宣告緩刑2年,用啟自新。
四、復為使被告確實知所警惕,並深刻瞭解法律規定及守法之重要性,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8款之規定,諭知被告於緩刑期內接受受理執行之地方法院檢察署所舉辦之法治教育2場次,以期導正其正確法律觀念,並對社會有所貢獻,併依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命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以促其知所警惕,以免再犯。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4、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8款、第93條第1項第2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9月12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石馨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玲誼中華民國103年9月12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4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3年度偵字第14750號被告白陳于女6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街○○○號6樓之3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白陳于(過失傷害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於民國103年4月12日上午6時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途經臺中市○區○○街○○號前時,因疏於注意車前狀況,不慎與王靖雯所騎乘之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發生對撞,致王靖雯當場人車倒地,受有兩側下肢擦挫傷之傷害。詎白陳于於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後,應將王靖雯送醫救治或為適當之保護處置,並於現場等待救護車到來始得離開,竟未採取任何救護或必要措施,復未向警察機關報告,即基於肇事逃逸之犯意,騎乘上開重型機車逃離現場。嗣經警調閱附近路段監視器畫面,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白陳于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被害人王靖雯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陳述相符,並有員警職務報告、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疑似道路交通事故肇事逃逸追查表、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等各1份、蒐證相片共11張等在卷可參,足認被告前揭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堪信為真。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白陳于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4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罪嫌。請審酌被告未有不良前科紀錄,素行良好,犯後坦承犯行,深表悔悟,並業與被害人王靖雯就過失傷害部分達成和解,被害人亦表示不願繼續追究等情,此有被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本署偵訊筆錄及和解書等各1份在卷可參,足認被告經此偵查程序,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建請從輕量刑,並諭知緩刑,以啟自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3年7月11日
檢察官林俊杰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3年8月8日
書記官黃智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