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度花簡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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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花簡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花簡附民字第6號原告 邱珮玲 被告 陳美景 上列被告因101年度花簡字第38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此為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依同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於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
二、本件被告陳美景被訴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邱珮玲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世博
法官康敏郎法官陳嘉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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