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78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78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786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謝李美秀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邱金全邱盈章邱盈賓 (前三人即為 邱陳 罔認之繼承人)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邱金全、邱盈章、邱盈賓(前三人即為 邱陳罔 認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事件,嗣經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19日裁定限期命聲請人補正㈠被繼承人邱陳罔認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㈡向管轄法院聲請查詢邱陳罔認之全部繼承人是否聲請拋棄繼承之查詢回覆函,並陳報其合法繼承人為本件債務人,及提出全部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㈢釋明請求債務人給付系爭九筆會款之各筆金額之計算式等。詎聲請人於105年8月29日收受前項裁定,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9月30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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