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原訴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原訴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違反漁業法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原訴字第6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林明山指定辯護人李容嘉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漁業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同意由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並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之。
理由
一、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公訴人於準備程序中聲請同意進行協商程序,經法官告知協商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同意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不適用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之規定,應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4月1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蔡立群
法官鍾晴法官徐晶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尹瑋中華民國110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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