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3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367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務人 洪澄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壹仟參佰壹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洪澄雄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0年04月08日止累計91,314元正未給付,其中24,620元為消費款;63,094元為循環利息;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4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編號金額(新臺幣)利息違約金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計算方式124,620元110年4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15%無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