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5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15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57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家華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2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家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陳家華前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合計判處有期徒刑19年4月。於民國95年10月25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執行中。茲因上列受刑人於109年4月24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
2項之規定,假釋中付保護保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受刑人前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經法院合計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9年4月,且本院為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受刑人於95年10月25日入監執行,業於109年
4月24日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9年4月24日法授矯字第10901631560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附卷可稽,是聲請人聲請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5月4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吳天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慈徽中華民國109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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