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消債更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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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消債更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消債更字第11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葉中心 代理人 李大偉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到院。逾期不補即駁回聲請。
理由
一、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9年5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健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4日
書記官鄧竹君附件:
一、請提出聲請人之同居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其最新之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與民國106、10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三、請陳報聲請人名下股票數額及現有價值,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四、請提出聲請人自106年12月至108年3月、10月、11月間之收入相關證明文件(如有強制執行扣款等事由,請提出薪資明細表以供核對),若無法提出,則請就此期間之收入簽立切結書並陳報到院。
五、按卷附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桃園分局106、10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所載,聲請人之母受僱於第三人震宇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領有薪資,請說明聲請人之母於106年12月至108年11月之收入狀況?
六、請說明聲請人之同居人有何受扶養之必要。
七、請說明聲請人之母、同居人、未成年子女有無領取政府補助,如有領取,請陳報其補助項目、期間及每月補助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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