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110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110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1100號聲請人巴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明傑 代理人兼送達代收人 時賢茹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58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8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9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賴淑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9月20日
書記官黃怜瑄┌──────────────────────────────┐│附表:108年度除字第110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1│彰化商業│彰化商業│107年12月│23,500元│KB0000000│││銀行中崙│銀行中崙│14日│││││分行│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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