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重附民字第2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96年度重附民字第24號原告信享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李克欣 律師被告丙○○
乙○○上列被告因本院95年度訴字第1957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請求賠償損害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陳述:如附件所示。
二、被告未為何聲明、陳述。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丙○○、乙○○被訴犯詐欺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江德民
法官林家賢法官陳世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劉璟佳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附錄:前正本製作日期96年10月30日係誤載,茲應更正為96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