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12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12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1253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理人 江佳靜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陳宏銘陳弘益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請確認債務人為「陳弘益」或「 陳宏益 」,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5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6年5月4日
書記官蔡柏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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