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8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8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800號原告 溫淙印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靖莉 間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5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20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9,7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盧亨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1日
書記官謝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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