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8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8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809號原告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國榮 上列原告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莊士賢莊東海 之繼承人、 莊士鋒 即莊東海之繼承人、 莊金泉 即莊東海之繼承人、莊施淑芬即莊東海之繼承人、 莊雅萍 即莊東海之繼承人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本院核發之107年度司促字第8374號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7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5,2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田玉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1日
書記官謝怡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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