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7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797號原告 鄭双玉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冠緯 間返還消費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9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魏于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19日
書記官戴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