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5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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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5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501號上訴人 蘇壽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楊茂欽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不服民國10
6年3月15日本院104年度訴字第501號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41,28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2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聲明上訴並未表明上訴理由,爰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前揭同一期間內併同補正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17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徐奇川
法官鄭順福法官楊亞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17日
書記官劉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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