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209號原告冠鈞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珍珠 訴訟代理人 謝天仁 律師
余淑杏 律師 賈鈞棠 律師 許原浩 律師被告 美松彰生 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妙珍 被告 呂秋燕
楊美霞基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張聰逸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余欽博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十一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6年8月2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28日
書記官吳育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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