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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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字第9884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
年12月27日上午9時51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二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莊珮君
書 記 官 吳書逸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玖萬參仟壹佰柒拾玖元,及自民國九
十六年八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金額、利息未給付之
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貸款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表、
交易紀錄查詢表及還款明細表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被告
雖辯稱原告借款的利息計算有錯誤云云,然未提出任何證據
以實其說,被告之抗辯尚無法證明,從而堪認原告主張之事
實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吳書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