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2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2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235號抗告人 劉家梅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交通部、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3年4月8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抗告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抗告未繳納裁判費,經法院定期間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其抗告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3年4月8日本院103年度補字第22
8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3年6月19日裁定,限抗告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3年6月23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惟抗告人迄未依期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5月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明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5月4日
書記官陳立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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