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抗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抗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抗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抗字第1號抗告人丙○○
丁○戊○○乙○辛○○庚○○壬○○己○○相對人彰化縣員林鎮農會法定代理人甲○○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9月21日本院96年度拍字第31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非訟事件法第4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抗告法院認抗告不合法者,應為駁回抗告之裁定,此從非訟事件法第4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4條第1項前段規定,亦可得知。
二、經查:原審裁定已於民國96年9月29日送達抗告人丁○、庚○○、壬○○、己○○等人,又於96年10月1日送達於抗告丙○○、戊○○、乙○、辛○○等人,此情各有相關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據此,本件抗告期間應自送達裁定之翌日起,並扣除在途期間,至遲各算至96年10月11日、同年月13日已屆滿,但抗告人遲至96年10月19日始提起抗告,顯已逾抗告期間。依前開說明,其抗告為不合法。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中華民國97年1月29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羅培昌
法官邱月嬌法官陳正禧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書記官蕭美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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