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6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6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假釋期間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659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謝進鴻上列受刑人因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執聲付字第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進鴻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進鴻因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於民國102年5月16日判處有期徒刑
1年4月,於102年7月1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年5月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為此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
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謝進鴻因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前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2年度交上訴字第77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並於102年7月10日送監執行,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3年5月2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3年5月2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附卷可稽。從而,聲請人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8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陳介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佩旻中華民國103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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