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抗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抗字第91號抗告人騏迅國際運通股份有限公司抗告人騏健國際運通股份有限公司兼上列二人法定代理人 鄭全智 抗告人 黃永馨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2月7日本院103年度司票字第769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非訟事件提起抗告,依非訟事件法第17條之規定,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2月20日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3年2月26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足稽,其抗告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5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志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9日
書記官吳旻玲